榆阳区德静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榆阳区德静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事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德静路拓宽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以及影响道路建设的房屋和土地,涉及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户数以最终实际征收补偿为准。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共45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
(三)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和户数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但持有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有权属证件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本方案第七条货币补偿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下浮或扣减后予以补偿,具体下浮或扣减数额详见货币补偿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登记用途与实际不一致的,沿上郡路、德静路等城区主次干道(路、大巷)第一排的房屋或土地,为商业房屋或商业用地。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登记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对占用公行公用土地的,土地不予补偿,建筑物按照预评估补偿价格予以补偿;对未占用公行公用土地的,按照未办理权属证件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户数
被征收房屋的户数依据权属证件认定,如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的,平房的户数以自然院为主,涉及买卖、继承等情形的,以本项目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前的公证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单元楼房的户数以房屋套数为准。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项目和预评估补偿价格具体如下:
(一)住宅房屋
1.住宅平房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预评估补偿价格为718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预评估补偿价格718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住宅单元楼房预评估补偿价格以房地一体计算,其中横山电厂家属院一层为7400元/平方米、二层为7450元/平方米、三层为7500元/平方米、四层(顶层)为7350元/平方米,负一层储藏室为1930元/平方米;公路段小区三层为7400元/平方米、四层为7450元/平方米,五层为7500元/平方米、六层(顶层)为735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的,土地使用权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以7180元/平方米为基准,每平方米扣减200元。
2.建筑物的预评估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其中地下室的预评估补偿价格参照所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3.附属物的预评估补偿价格详见附件2。
4.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5.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所属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预评估补偿价格为540元/平方米。
6.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金额予以补偿。
7.其他未尽事项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商业房屋
商业房屋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以房地一体计算,其中房屋以砖混结构为基准,土地性质以国有划拨为基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第一层商业房屋
沿上郡路的,商业房屋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260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
沿德静路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110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3700元/平方米。
沿阳光路、联通巷等,预评估补偿价格为960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
2.第二层商业房屋
沿上郡路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504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680元/平方米。
沿德静路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444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480元/平方米。
沿阳光路、联通巷等,预评估补偿价格为384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280元/平方米。
3.第三层商业房屋
沿德静路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333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280元/平方米。
4.沿德静路的下沉式商业房屋,预评估补偿价格为4440元/平方米;生产经营性预评估补偿价格为1480元/平方米。
5.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以一层商业房屋预评估补偿价格为基准,每平方米扣减1700元;未办理权属证件的,每平方米再扣减200元。
6.负一层或地下室商业房屋
沿上郡路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3864元/平方米。
沿德静路的,预评估补偿价格为3404元/平方米。
7.附属物的预评估补偿价格详见附件2。
8.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9.其他情形
商业房屋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途的,以商业房屋预评估补偿价格为基准,每平方米上浮300元。商业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的,以商业房屋预评估补偿价格为基准,每平方米扣减200元。商业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照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金额予以补偿。其他未尽事项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八、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分别位于就近地块的金澜小区,以及小西沙的文化北路地块、滨水西岸地块,其中金澜小区的住宅房屋为安置现房,小西沙住宅房屋为安置期房,各地块住宅房屋的安置户型、面积和价格,均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一)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
1.金澜小区。安置房屋户型分别为93.65平方米和101.06平方米,具体包括4号楼、5号楼,以及1号楼、2号楼、3号楼未安置的房屋。
2.文化北路地块。安置房屋设计户型为86.94平方米至161.62平方米。
3.滨水西岸地块。安置房屋设计户型为115.77平方米至214.5平方米。
(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
1.金澜小区。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以2025年度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价格为准。
2.文化北路地块。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参照765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评估机构在实际交付时依法评估确定。
3.滨水西岸地块。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参照8720元/平方米的价格,由评估机构在实际交付时依法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的,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调换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如被征收房屋依法抵押或查封,权属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在未依法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或权属明确之前,不予调换。具体如下:
1.调换安置现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调换金澜小区安置房屋,每户最多调换一套,直至金澜小区安置房屋全部调换完为止;如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不足以调换一套的,差额部分按照金澜小区安置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调换安置现房和期房。被征收人可以同时选择调换一套金澜小区安置房屋,或一套以上文化北路、滨水西岸地块安置房屋,也可以选择调换一套以上文化北路、滨水西岸地块安置房屋。如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不足以调换首套安置房屋的,差额部分按照安置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如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不足以调换第二套以上的,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的,按照安置评估价格结清差价;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的,以安置评估价格为基准上浮10%结清差价;面积差额在20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调换。
(四)产权调换房屋顺序
1.被征收人选择调换金澜小区住宅安置房屋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后,按照腾交房屋顺序选择安置房屋,再另行签订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并交回调换房屋的价款。
2.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文化北路或滨水西岸安置房屋的,先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腾交房屋顺序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待安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被征收人按照凭证的编号顺序选择安置房屋,再另行签订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并交回调换房屋的价款。安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如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安置房屋、选定安置房屋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回调换房屋价款的,视为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和权利,《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作废。
九、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腾交房屋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调换安置现房。临时安置费按照12000元/户的标准,在交付安置房屋并签订产权调换补充协议时一次性予以补偿。
2.调换安置期房。临时安置费按照调换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半个月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在交付安置房屋并签订产权调换补充协议时一次性予以补偿。
如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安置房屋、选定安置房屋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回调换房屋价款的,不予补偿临时安置费。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或固定机器设备设施等,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回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照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回迁费在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充协议时一次性给予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或经营性场地面积,一次性补偿6个月,具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商业房屋。一层商业房屋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商业房屋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经营性场地。按照经营性场地面积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货币、停车位和储藏室使用权奖励。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住宅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0至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包括3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包括400平方米)的,给予2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的,给予3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腾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后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二)商业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0至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的,给予1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的,给予21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包括300平方米)的,给予28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至400平方米(包括400平方米)的,给予3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的,给予4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9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腾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超出约定期限10日后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三)停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住宅安置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编号顺序和被征收房屋户数,每户奖励1个停车位使用权、1个储藏室使用权。
十三、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四、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注销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逾期签约或者拒不搬迁腾房的处置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依法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研究解决。
十五、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六、******建设局。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共31******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912-******
地 ???址:榆阳区德静路拓宽改造征收补偿项目部(金澜小区西门L5号楼)。
******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