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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农村集体三资实施细则(征求稿).dox

波密县农村集体三资实施细则(征求稿).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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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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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为“三资”)管理,强化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波密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森林、山岭、草原等,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以及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及职责

************人民政府承担直接责任人,做好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部门职责

******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有关政策的措施,细化行政监管制度、落实行政监管要求,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村集体财务会计业务工作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按程序进行登记以及报废。

县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组织部(驻村办)负责加强对村主任、村书记以及乡村振兴专干的管理,同时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乡镇年终考核。

(五)驻村工作队要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开展的活动,规范资金支出流程。每年驻村轮换及驻村工作队“百日大走访”期间对其所在村进行“三资”全面盘查,登记造册并实行签字负责责任制。

******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村务决策、政策执行、民主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进行监督。

(七)县审计局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乡镇职责

(一)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严格落实“村财乡管”制度,负责代理记账,统一管理所属辖区内资金账户、报账时间、程序、会计核算和档案等,乡镇管理人员审核票据,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不予审结放行;对各村资金、项目、债务进行监管,对村集体合同签订、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进行指导审核,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审查。

************水利局一次所辖村集体资产增减情况。

******水利局会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后续填报、资产清查工作将由乡镇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条 村级职责

(一)村党组织书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监督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固定一名人员进行记账,该人员不得是村主任、村书记、村监委会主任,并施行亲属回避。

******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二)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活动全过程、管理财务公开、监督理事会履职、资产运营监管、组织内部审计、实施民主理财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定期报告工作进展;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管理集体资产运营(如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等),提出主要管理人员聘任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成员质询并答复,报账集体财产安全,配合监事会开展财务审计。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一个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对公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对公账户进行转账结算。严禁另外开设其他账户。

行政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为行政村、自然村及村民小组级集体经营收益之和。

各项收入入账时,应附收入款项相关资料为依据,如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文件、资金来源等相关佐证资料。

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支出的限度。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

第十二条  落实“村财乡管”制度。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填写财务报账单,粘贴相关附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监事会审核→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出纳)报账→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人员(各乡镇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审核签字具体负责人)→乡镇负责“村财”人员将资金转入销售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反馈公开资料→财务公开。

记账的会计凭证要附件齐全******银行收付款凭证、文件、合同、询价资料、三证、采购清单、兑付花名册及其他协议等,其中因各项业务实际不同,各村需要按实际******水利局备案。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未批先报,严禁收支互抵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收入不及时缴存入账,严禁账外有账************银行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一次性支出资金2000元以下的单项支出,一次性支出或同一项目支出累计不超过5000元的款项经费使用和支出,经监事会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报乡镇审核。

工程项目、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一次性支出资金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一次性支出或同一项目支出累计超过5000元的款项经费使用和支出,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监事会会议商议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报乡镇审核。

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各乡镇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的监督。

规范支出审批。由村级党组织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主任、村会计组成财务审批小组,对村级支出进行审核。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审核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严禁“白条”和没有单价、数量等内容的定额发票入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由村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批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备用金不得超过1500元。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单笔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通过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有发票的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难以取得发票的,由村财务人员使用备用金支付,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附支出明细单,按报账流程报账。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其他开支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审批后报销。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按县级相关文件执行。

村财务人员******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村财务人员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定期与村基本存款账户对账,盘点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由乡镇财务或乡镇“村财”核算。

规范支出审批。由村级党组织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主任、村会计组成财务审批小组,对村级支出进行审核。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审核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严禁“白条”和没有单价、数量等内容的定额发票入账。

******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经乡镇审核同意报账后,转移支付(村干部工资、报刊杂志费用)外其他资金全部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核算,相关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需在年底登记为村集体经济资产。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帮扶单位帮扶资金、补偿款、协调费、租地款、租赁费、个人、组织捐助资金、一事一议资金以及其他收入资金须7日内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完成收支核算和记账工作;

各级财政补助资产、帮扶单位帮扶资产、个人、组织捐助资产、各级单位、部门形成的资产,都须移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登记资产台账并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审批,村财务人员不得支付。乡镇审核不得通过。

******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须通过集体经济账户收支,并形成原始凭据。通过财政一卡通等系统完成支付的,以系统支付凭证为原始凭据。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开支事项,以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形成的书面决议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财务支出票据按月进行审核,未经监事会审核的票据,乡镇审核不得通过。对有争议的票据,监事会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加强福利费的管理,村集体经济有经营收入的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各项福利费支出具体标准(包括各种慰问、奖励、分红等),走“四议两公开”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的资金,须单独进行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公开、公示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赁费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租赁管理台账,对土地租赁费的分配使用,按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其发包范围、对象、程序及发包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乡镇产业办要对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指导,做好工程预付款、账务核算和支付进度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成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会议以及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公共路灯、无形资产、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沟渠、田地间生产道路、森林防火通道、公共设施等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集体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原值、购建时间。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已出让或报废的集体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确保账实相符。

(五)资产台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理确认,会计负责账务处理、登记和录入。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所有集体资产应据实登记入账,并分明细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实行计提折旧制度。

(二)集体资产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提高其完好率。

(三)集体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准确入账,不得虚增虚减资产。

(四)各村每月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底对资产进行总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使用,资产转让、承包、入股等要实行民主决策,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强化兑现。

******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购建固定资产,应编制计划,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或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后,报请乡镇备案。使用财政项目资金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使用集体资金和村民筹资的,采取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运作。

(八)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履行民主程序,签订经济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固定资产不准私自外借。

(九)固定资产要进行折旧核算,保证固定资产及时补偿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报废处置制度

(一)报废处置集体资产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并处置;

(二)报废处置集体资产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意见,经成员代******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三)报废处置集体资产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意见,经成员代表************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四)报废处置集体资产50000元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意见,经成员代表******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五)上级下发、捐赠等未移交的,要向下发、捐赠部门申请,申请同意后后走报废流程;

报废处置集体资产结果须报乡镇“村财”处备案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民主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报告集体资产的结存、运营收益等状况。******水利局备案。

(二)集体资产年度变动及期末结存、运营收益状况,应于年度终了后适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进行报告。对存在或可能存在运营不良的资产应重点报告,并对已采取、拟采取的扭亏或应对措施加以说明。

(三)年度报告要以全面查清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为基础,报告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清查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账、账款相符,弄清集体的资产负债情况。

2.通过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四)集体资产年度收益状况,应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五)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及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产的抵押、质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经过清产核资确认后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掌握登记资源的变动情况和经营情况。

(二)资源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决定,实行合同管理,并报乡镇报备。

(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收入资金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

(四)村组集体山林、土地征地补偿收入管理。没有明确承包关系(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土地),承包人与集体只流转经营权的山林、土地征地补偿资金归村组集体所有,地上附作物(包括林木)根据村组与村民或经营权流转者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如合同未明确,村集体与承包人协商地上林木或作物收入分成比例。  

被征土地、林地位于承包到户的山林、土地,征地补偿资金村组集体与农户协商集体计提比例及资金数额。

收入资金用于集体发展产业、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

(五)水源(包括山洼子水)、温泉、坝塘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组集体管理使用。承包、租赁收入归村组集体所有,不因水源、坝塘位置位于个人承包土地或林地而改变村组集体管理使用权。

水源、温泉、坝塘资源开发经营收入资金用于集体发展产业、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

(六)村组集体沙石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或村组在招商引资开发沙石、矿产时,没有明确承包关系(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土地),承包人与集体只流转经营权,征地补偿资金归村组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林木)根据村组与村民或经营权流转者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如合同未明确,村集体与承包人协商地上林木或农作物分成比例。

开发沙石资源位于承包到户的山林、土地,征地补偿资金由村组集体与农户协商集体计提比例及资金数额,村集体计提比例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收入资金用于集体发展产业、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河道采砂石按国家规定执行。

严禁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私自开采砂石。

(七)村组集体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水源资源的管理,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管理。

(八)禁止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集体耕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任何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除按国家规定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外。

******消防道路、公共场所等建设各类建筑物,占用集体公共土地资源。

(十)禁止村民私自开垦荒地转变为其他类型的土地。

(十一)建立资源登记台账,登记范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等,其中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二)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内容包括出租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承包或租赁费、起止日期、用途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十三)建立宅基地台账,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面积、位置等。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制度

各乡镇要对各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大清查。

******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定期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账,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清查。乡镇“三资”负责人员清查要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三)债权债务清查。乡镇“三资”负责人员重点清查核实短(长)期投资、应收款项、短(长)期借款、应付款项等,清查核对其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确保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四)资源性资产清查。乡镇“三资”负责人员资源性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与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一核对。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对没有登记的资源性资产,应重新建立登记簿。

第三十条 资源资产合同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合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规范签订合同。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按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定文本签订合同。

(三)工商资本流转耕地从事粮、糖、油、蔬菜等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乡级用途管控审批权限在500亩及以下,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四)林地、水面及四荒地等资源承包合同按对应合同规范要求签订合同。

(五)签订的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报乡政府报备1份,以便对村组资金、资源、资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防坐收坐支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组织的筹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人民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委员会对全体村民负责,其主要职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账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召开村民会议,听取全体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要以村民通俗易懂的形式,按季度如实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为,每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即可,杜绝张贴资产表、负债表等报表。目的让群众一目了然,看得懂,看得明白,真正实现让群众监督村组财务收支情况。

******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村民误工及补贴的确定

(一)误工人员范围确定。本村集体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党支部书记或支委委员,工作需要的村民或代表(成员)。

(二)误工的事项。一是村集体山林土地纠纷解决需要在村内履行村内事务。二是配合乡镇以上单位实施在本村的项目、开展县乡中心工作,需要协调处理村内群众工作。村自行组织或参加其他村寨的公益活动。

(三)误工的确认。组级误工的确认由小组长确认,副组长证明,以书面记录为依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或每月在村民小组公示,接受群众及上级的监督。

(四)误工的补助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人员到乡、到县按村组干部差旅规定报销。

(六)村干部不属于误工补贴人员范围。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及出纳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二)村的会计资料由乡镇按《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档,安全保管。

(三)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审批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复印、外借;确需查阅、复印、外借的应依法依规提供书面材料报主要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

(四)坚持保密原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于上级部门新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上级部门印发文件及法律法规为准,相关条款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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