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林口县奎山镇永安村(原砖厂)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限公司《林口县奎山镇永安村(原砖厂)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奎山镇永安村(原砖厂),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根据《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003。项目占地面积为4177m2,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一座(主要包括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和导热油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沥青混凝土15000吨。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该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沥青站烘干、筛分、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与燃烧器产生的废气一同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导热油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8m高烟囱排放,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法队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来源:牡丹江市林口生态环境局
撰稿:林绍华
校对:曲明亮
一审:相薇
二审:张祥玉
三审: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