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中第三条第8项(3)绿化施工:“企业:持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修改为:“企业:持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二、原公告中第四条第2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收缴纳证明)、资质证书(绿化专业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相关网站查询截图(需包含网站地址))、在崇办公场所证明(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影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收缴纳证明)、资质证书(绿化专业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相关网站查询截图(需包含网站地址),绿化专业可不提供)、在崇办公场所证明(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影印件。”
******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