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南区F-2******委员会******委员会丰台分局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南区F-22、F-23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开发建设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南区F-22、F-23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南区F-22、F-23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23〕19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28日。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南区F-22、F-23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23〕192号)执行。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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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